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充分发挥水资源优势,积极打造华东绿色能源基地,水电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的开发管理,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电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资源,水电产业是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水电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关系,由此引发了一些对生态环境、农民利益、工程建设管理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生态环境、打造“平安丽水”、促进丽水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是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实现水电开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流域水电规划管理
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市水电资源开发现状,加强规划完善工作。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编制审批。瓯江干流从龙泉溪石塘镇至丽温交界处河段、小溪以及跨县域河流的水电开发专业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好溪从五云镇以下至大溪汇合口、松阴溪从妙高镇以下至大溪汇合口、龙泉溪从龙渊镇至石塘镇的河段水电开发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由主要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经主要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审查后,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由市政府批准;上述河道之外的其它河道均为县级河道,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并由县政府组织审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由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编制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时,要切实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划经批准后,各地必须严格依规划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
三、切实加强河流生态的保护
水电开发在审批规划前必须进行河道生态保护论证。开发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对相关生态保护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监督实施。在大溪、小溪、小梅溪、松阴溪、好溪等重要河流以及脱水段内人口、农田密集的河流上,禁止开发引水式项目。在其它河流上开发引水式项目,拦河坝必须设置放水设施,确保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要。今后要优先重点建设有库容、可调节、装机大、能上网的水电站。
水电开发项目要严格按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做好水土保护工作,对征用、管辖、租用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水土流失要进行有效防治;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工程施工弃碴必须有专门存放场地,并采取有效的拦挡治理措施;对采挖、排弃渣、填方等场地必须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对开发建设形成的裸露土地,应尽快恢复林草植被。
四、全面推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制度
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属国家所有。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有偿出让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50年。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有经相关部门论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移民安置,土地、山林补偿,生活、生产用水设施补偿等政策处理意见。投资业主在参与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之前,必须接受上述措施和意见。
各地要对近年来审批审查的水电项目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占用资源不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已逾两年而尚未完成初步设计报批,或初步设计审批后两年内主体工程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收回资源开发使用权。
五、切实加强政策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电开发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电项目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做好政策处理相关工作。项目业主必须按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资金。不符合《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未按要求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电站,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电力部门不得准予其并网生产运行。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落实对库区及坝下游影响区群众的安置和补偿措施。各地应将水电资源有偿出让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扶持资金补助给受影响的行政村。电站业主应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政策补偿费用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电站建设,入股比例一般在20%以内。水电开发征用土地在“区片综合价”区域范围内的按“区片综合价”标准补偿。在“区片综合价”区域范围外的,按“产值倍数法”标准补偿,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倍数;耕地年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其年产值低于1500/亩的,按1500元/亩计算;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按《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有关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用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实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耕地补偿费的50%补偿。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统一的政策处理标准和具体的补偿管理办法。在充分保护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支持电站建设。对违法阻挠电站建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项目的顺利建设。
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电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全面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项目合同管理制。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电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建设安全实施专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火工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要对有关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施工。
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施工,切实落实内部质量“三检制”,保证施工质量;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查“四无电站”力度,确保工程安全。
七、加强水电项目的验收工作
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及时做好水电项目的有关验收工作。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水库蓄水和机组启动等专项和阶段验收。必须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调度运行方案,确定水库汛限水位。电站投入运行一年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必须全部完成设计批准规定的建设内容;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要建立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未按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